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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湟中区人民政府关于森林草原防火期禁止野外用火的通告

2022-10-04编辑:admin(来源:原创/投稿/转载)


  为有效预防森林草原火灾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等相关规定,现就全区森林草原防火期禁止野外用火相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自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5月31日为全区森林草原防火期。在此期间,全区所有林区、国有林场、封山育林区、退耕还林(草)区、人工造林区、草原全面实施禁火封山,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林区禁火封山的通告》中“四个严禁”规定:

  二、森林草原防火期内,禁止在林区、草场内及周边危险区域点香烛、烧纸钱、燃放烟花爆竹、吸烟、烧火、野炊,禁止烧灰积肥,禁止焚烧田埂、荒草、麦茬等野外违规用火。

  三、因生产、工程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生产性用火的,必须经区人民政府审批,取得生产用火许可证,严格按照许可时间、地点、范围用火,并接受区林业和草原局、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的监督管理。

  四、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国有林场要深入开展森林草原防灭火宣传,引导群众革除陋习、文明祭祀,积极倡导群众采用鲜花祭祀。要加大对违法违规用火案例的宣传,使群众认清违规违法用火导致发生森林草原火灾的危害及需承担的法律责任。

  五、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坚决贯彻落实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全面推行林长制,明确本辖区各村(社)、林场林长的管护责任主体,做到岗位、人员与地块山头同落实。要强化对村(社)、护林员巡护责任的督查和重点区域、部位的督查,发现问题及时督导整改。在春节、元宵节、春分、清明、重阳节等特殊时间节点,必须组织执法力量和防火扑救队员,全面落实防火责任,强化防火措施,做到死看死守,严防森林草原火灾发生。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草原火灾应当立即报告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森林草原防火管理部门。接到扑火指令的扑火队及火灾所属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必须迅速赶到指定地点组织扑救。扑救森林草原火灾要科学规范,避免发生人员伤亡事故。

  七、森林草原防火部门、有林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履行森林草原防灭火职责,拒不履行职责或未按要求履行应尽的职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八、进入林区的车辆、人员必须自觉接受森林草原防火工作人员的防火安全检查和监督管理,违者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予以处罚,拒不服从森林防火管理人员管理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进行处罚,引发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由森林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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