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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邑县“一盔一带”安全守护行动教育治理示范点提示

2024-04-08编辑:admin(来源:原创/投稿/转载)


  为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轻道路交通事故给驾乘人员造成的伤害,平邑交警持续开展“一盔一带”安全守护行动,将进一步加强执法管理,依法查纠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骑乘人员不佩戴安全头盔,汽车驾乘人员不使用安全带行为,助推养成安全文明出行习惯。

  平邑交警大队将通过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对驾乘机动车“未系安全带”违法行为进行预警,尤其是对车辆前排驾驶人、乘坐人是否系安全带行为能够精准预警,由路面执勤民警进行检查,劝导、教育、处罚、纠正。

  平邑交警大队将积极推进“一盔一带”安全守护行动,采取定点执法与流动巡逻相结合的方式开展集中整治,依法查纠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骑乘人员不佩戴安全头盔,汽车驾乘人员不使用安全带行为,现将安全守护行动教育治理示范点进行提示:石都大道与板桥路交汇路口(火车站路口);莲花山路与明德路交汇路口(交警大队路口);浚河路与明德路交汇路口(检察院路口);G327与宗圣路交汇路口(汇源城路口),东城换乘中心路口,请广大交通参与者遵法出行、安全出行、文明出行。

  《山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除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道路通行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驾乘人员规范佩戴安全头盔。

  《山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口头警告,责令改正。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口头警告,责令改正,并登记相关信息;再次违反且经责令改正仍拒不改正或者造成危害后果的,处20元罚款。

  2.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可以罚款50元。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4.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可以罚款200。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十一条 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行驶,驾驶人和乘车人应当按照规定使用安全带;驾驶人不得安排未满十二周岁的未成年人乘坐在副驾驶位;未满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乘坐家庭乘用车,应当为其配备并正确使用儿童安全座椅。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罚款:(三)机动车驾驶人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带的。

  下一步,平邑交警将积极开展“一盔一带”安全守护行动,加大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骑乘人员不佩戴安全头盔,汽车驾乘人员不使用安全带行为查纠力度,同时会定期对一些交通违法行为人进行曝光,不断提高广大群众的交通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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