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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21编辑:admin(来源:原创/投稿/转载)


  自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物业服务合同报物业项目所在地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委员会、居(村)民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代行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备案材料:

  注:以上第1-2项须原件;第3-9项提交的材料为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同时需提交其相应的原件进行核实。

  (二)各县(市、区)代码为路南区LNQ;路北区LBQ;高新区GXQ;开平区KPQ;丰南区FNQ;丰润区FRQ;古冶区GYQ;曹妃甸区CFDQ;海港区HGQ;芦台区LTQ;汉沽区HGQ;旅游岛LYD;迁安市QAS;滦州市LZS;遵化市ZHS;滦南县LNX;乐亭县LTX;玉田县YTX;迁西县QXX。

  (一)各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监管,认真按照职责要求,抓好(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工作,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政策的要求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备案条件的,由项目所在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证明(详见附件3)。

  (二)各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要将审查物业服务合同的备案情况纳入物业管理“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通过季度检查、日常抽查等方式,即时掌握辖区物管项目的物业服务企业更迭情况和合同备案情况,并督促未备案项目及时补办备案手续。

  (三)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严格依法备案(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对提供的资料真实性负责。物业服务企业未依法备案、提供虚假资料的,由项目所在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企业、项目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四)各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要规范合同内容,严格执行《河北省城镇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监管办法》,物业服务企业与建设单位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执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委员会、居(村)民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代行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执行《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五)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要建立物业管理住宅小区台账和非住宅物业管理项目台账。物业服务合同备案情况在两个台账基础上,进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数据,每月底前向市物业管理事务中心报送更新后的电子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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