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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北京厚鸿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5-06-05编辑:admin(来源:原创/投稿/转载)


  2024年1月,汇宇制药披露拟向四川汇宇悦迎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宇悦迎)提供总额不超过6000万元额度的财务资助,你公司作为汇宇悦迎持股39.9%股东承诺提供同比例财务资助。截至2024年8月15日,汇宇制药已实际向汇宇悦迎提供财务资助2200万元,但你公司并未按照公开承诺向汇宇悦迎同比例提供财务资助。上述行为构成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

  根据《指引》第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严格履行承诺事宜,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后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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