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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法人”模式下应更有力坚守支农支小定位

2024-10-10编辑:admin(来源:原创/投稿/转载)


  在9月24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局长李云泽在谈及“防风险”这一重点任务时表示,按照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的部署,金融监管部门正积极推动中小金融机构改革化险,坚决避免风险外溢和传导。他特别指出,目前,高风险机构集聚的地区都已经形成了具体的改革化险方案,正在“一省一策”稳妥有序地推进实施。

  “一省一策”推进中小金融机构改革,突出体现在本轮以省联社改革为重点的农信社改革中。截至9月底,共有十多个省份正式公开了已获批的省联社改革方案。其中,作为本轮改革“第一单”的浙江是目前唯一以“下参上”方式践行联合银行模式的地区;山西、四川、广西、江西、湖北、贵州等地已完成或正在以“上参下”方式推进农商联合银行的组建工作;辽宁、海南、河南和内蒙古4省区选择了统一法人成立省级农商银行的改革方案。此外,江苏在上月公布将在省联社基础上组建江苏农商联合银行,而以何种参股方式落地尚待观察;广东省联社目前采取构建“N个一部分”格局的方式推进改革,同样广受业界关注。

  不难发现,多数省份最终选择的是组建农商联合银行。除了其职能定位较省联社更加清晰外,农商联合银行在省会城市运营理论上有益于开展在金融科技、理财业务等方面的能力建设,改变之前单家机构实力不足的困境,让农信系统更好适应新的竞争发展环境;同时,这种模式可以最大限度保留市县法人机构数量和地位,小法人银行在支农支小方面的客观优势能够得以保持,也可以避免重组合并过程中机构之间的大幅度调整和摩擦。而对于另一部分省份,在过去一段时间累积了一定风险后,化险成为其本轮农信社改革的首要诉求,再迭加部分地区地方财政吃紧以及经济发展亟须金融支撑的实际,统一法人成立省级农商银行就成为这些地区尽快化解存量风险、补充资本、恢复常态化经营的优选模式。

  不过无法回避的是,金融资源有天然向经济相对发达地区、城镇地区集中的倾向,在无法限制仅在县域地区经营、也很难保留县域法人优势的省级农商银行模式下,如何坚守支农支小定力,就成为这些省份农信系统在完成股权结构调整、补充资本和存量风险化解后面临的关键问题。

  在上述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李云泽围绕强监管还强调,“引导银行业保险业回归本源、聚焦主业,实现错位发展、优势互补”。农信社改革一直遵循“改制不改向”的原则,这一要求在采取省级统法模式的省份可能体现得更高——这些地区本身农区和农业人口占比较大,并且部分农村人口仍难适应线上化金融服务方式,需要金融机构采取线上线下结合的方式开展金融服务,进而使得农信系统在当地的市场占比较大。以内蒙古农信社为例,根据公开信息显示,截至2023年4月末,内蒙古农信系统的93家机构中,70家存款余额和63家贷款余额在当地金融机构排名首位;同时该社涉农涉牧贷款余额占各项贷款的62.26%。因此,不管是从地方经济发展还是机构自身保持竞争优势的角度,支农支小都是其必须坚守的主责主业,农信系统也应继续在乡村治理中发挥关键作用。那么在新的组织管理和股权架构下,这些采取统一法人改革模式的农信系统应如何坚守支农支小定位呢?

  首先是重视业务前端灵活性的作用。尽管机构进行了重组合并,但在业务一线,农信系统的优势和特征短时间内不会改变,即仍在网点分布和人员数量上保持绝对优势,特别是业务人员在支农支小和开展基础性金融服务方面有更多经验。在多年来的采访中,记者发现,小法人机构仅是决策链条短还不够,因为链条短带来的效率优势也可以由业务流程优化和技术升级实现;更重要的是发挥业务一线人员的主观能动性,发掘无法被系统掌握的客户特色化信息和综合性需求——这是在如今价格竞争激烈的市场状况下,农信系统仍保有的真正的竞争优势。因此,在技术没有实现较大突破的情况下,统法后的省级农商银行在平衡机构风控、内控、合规能力的情况下,仍应当保有一线业务人员、网点或支行的灵活性和一定的业务额度权限,以在一定程度上保持自身在“三农”、小微服务方面的优势。当然,这也要以权责统一为前提。农信体系应进一步理顺在不同权限结构下各环节、部门工作人员责任认定的方式,这不仅体现在业务决策方面,产品创新、经营管理决策也应实现认定清晰和权责统一。

  其次是用好绩效考核的指挥棒。统一法人后要避免金融资源集中,就要更加注重对“三农”、小微金融业务的考核力度。除了对总量和增量的关注外,农信系统需要尤其重视对业务面拓展、单户授信额度总体分布情况等方面的考评。在运用绩效考核对业务一线行为进行调整优化的基础上,省级农商银行还应尽可能避免金融资源在一些区域的过度集中,这就需要通过检测不同地区各类业务额度之间比值的方式实现,并以此为网点、人员、资金等配置决策提供支撑。

  还有一点,省级农商银行很容易建立与省委、省政府的沟通交流,而忽视了与市级以下政府的交流和协同,这也不利于农信系统的支农支小。在保留县域法人状态下,农信机构与县及县以下基层政府的联系是很紧密的,这不只体现在信用评定和乡村治理工作中,很多农信机构与当地政府实现了各类业务在线上线下办理渠道的打通,在便利居民的同时也拓展了农信系统的业务场景和信息渠道;还有机构与县级政府共同开展招商引资工作,使其对地方产业发展规划、前景有了更深的了解。在统一法人后,省级农商银行仍需要加强这样的连接,便于一线的业务拓展和总行的经营决策。此外,省级农商银行总行和各分支行之间也需要保持常态化的人员交流和共同调研等工作方式,有助于相互之间了解工作开展情况和总行自上而下的改革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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