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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用我的一生说爱你网友是如何评论的!

2023-01-25编辑:admin(来源:原创/投稿/转载)


  河南,郑州。男子看上4间店铺,交了20万的定金签订了认购协议,后来房企反悔不卖了,退还男子的20万定金,当男子知道店铺是被另外一个大客户看上,房企才不卖给他后讨要说法,对方表示男子交的不是定金而是认筹金。

  李先生是一个生意人,为了扩大规模想买几个店铺。经过多方考察看上了一家房企的四个店铺,和房企签订了认购协议,交了20万的定金。当李先生满怀期待的等着签正式买房合同时,被告知店铺不卖了,并表示会直接退还之前他所交的定金。李先生对此感到莫名其妙,明明双方已经签了协议,现在说不卖就不卖,自己咽不下这口气。经过打听了解,李先生的4间店铺被房企的一位大客户看上了,他们为了更高的销售额, 选择放弃李先生这个客户。李先生非常不甘心,明明是自己先签订协议,现在对方就因为一个大客户,就随意否认双方的合同关系,一点责任也不想承担,于是向房企讨要说法。而对方既不想把店铺卖给李先生,也不想给任何赔偿,李先生多次讨要无果,找来了帮忙员。

  随后两人一起去了房企,找到了负责人时先生,而对方却是另外一种说辞。对方称他们认为李先生交的不是定金而是认筹金,因此他们有权利不卖给李先生,只要把李先生交来的20万退还给他就行。而帮忙员指着协议上的定金二字,表示白纸黑字都写得清清楚楚。而且也反问时先生,认筹金是不允许收的,这是违法的,难道时先生不懂吗?这时时先生又换另外说辞,指着协议的最后一行说,之所以不卖,是因为公司拟订的价格高于李先生预期的价格。李先生反驳称,双方协商的价格是32000元一平米,当时对方还说会帮忙申请优惠,这价格怎么就低于房企要拟定的价格了。时先生告知帮忙员,之前就和李先生说过这些店铺,他公司定的最终价格可能会在35000元左右。但李先生表示对方并没有说过,同时表示也不理解对方的说辞,既然价格没有定,签协议的时候为什么写32000元。既然现在价格也还没有最终确定,又怎能肯定高于32000元,这不能成为不把店铺卖给自己的理由。面对质问,时先生含糊其辞躲躲闪闪,最后迫于压力之下,时先生表示可以随意让李先生挑选其他位置的店铺。而李先生对自己定下的4个店面非常的满意,表示无论如何都不换。面对李先生的纠缠,时先生也不藏着掖着,告诉了李先生,他们有一个大客户也看上了这四家店铺,这位客户买店铺高达1600万。时先生称满足大客户的需求会对他们卖房的人来说更有利益,因此才做出这样的决定。而李先生妻子听到对方的说辞,真的是气不打一处来,称既然知道有其他客户看上这店铺,为什么又和李先生签协议,当初直接卖给大客户不就得了。现在双方已经签了协议,店铺就必须要卖给她丈夫。而时先生表示正式合同没有签之前,店铺卖给谁是他们的权益,看对方如此恶劣的态度,帮忙员把事情反映给监管部门。李先生表示,如果这事得不到满意的解决方案,自己会通过法律维护自身利益。

  房企已经和李先生签订了认购协议,而最后又不愿意把四个店铺卖给李先生,该如何定性其行为呢?1.李先生已经交了定金与房企签了合同,房企最后却不愿意卖,表示李先生给的20万给的是认筹金。购房认筹金是指开发商正式销售前通过一些折扣让购房者缴纳认筹金等费用的行为。根据规定,任何形式的认筹都是开发商在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之前的非法活动,是明令禁止的。房企时先生之所以告知李先生他交的不是定金,而是认筹金 ,就是不想承担责任,对方就是告诉李先生双方的协议是无效的,因此只要退还20万就可以了。《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按照时先生的说法,李先生交的是认筹金,而按照有关规定,这样的行为是违反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因此双方签的合同是无效的,也就没有违约,不需要承担责任。2.虽然时先生说李先生交的是认筹金,但是要有证据。而实际上双方签订的协议上清楚的先生是定金,房企不卖店铺给李先生属于违约行为。《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房企已经和李先生签订协议收了定金,最后却反悔不卖店铺,其行为属于违约行为,应当双倍返还定金40万,而不是只退20万。做买卖讲究的是诚信二字,如果没有契约精神,随意不履行已经签订的合同,这样的企业是不会做长久的。房企因店铺被大客户看上,就想随意解除和李先生签订合同,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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